(3)相似的情况相似对待。
正是在吴经熊所代表的偶然性吸纳、随机性借鉴方式的映照下,我们才可以真切理解以我为主的选择性借鉴的价值与意义:以中国为本位,以中国为主体,根据中国自身的实际需要,在对外来法学知识进行充分鉴别的基础上,做出自主的选择,予以借鉴与吸纳。[31] 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1页。
根据外来佛学、外来佛教的本土化历程,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借鉴外来法学知识与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关系。这从表面上看似乎有些意气用事,但究其深层,却有制度、文化和社会的因素在起作用,也反映出一种仪式缺乏某些支撑点。例如,在1954年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毛泽东开篇就讲:这个宪法草案,看样子是得人心的。[6] 《尚书》,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361页。另一方面,外来法学知识还可以成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的孵化器。
这种纵向的法律移植有一个前提,古代的传统法律文化并不是已经死亡了的枯木,而是有生命力的、依然可以培植、可以长出新枝的古树。又如,《尚书·大禹谟》中的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6]就突出了人心对于国家治理的意义。正是依赖这种法律多元主义体系,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社会进行了前所未有的改造,推动中国社会从封建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
而在公司法、金融法和知识产权等领域,也更多吸收普通法的法治成果。进入 强世功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中华法系专题讨论 中华法系 。而中国的法治建设也在探索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政党法治国模式。其二,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着核心领导的作用,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就是党的领导。
而这些核心价值贯穿于儒家的礼制体系和法家的法律体系中,从而形成了德主刑辅、礼法互补、道德与法律相互交织、成文法与判例法并重的中华法系传统。由此可见,我们要理解法治,需要坚持法律多元主义的视角,而不能陷入西方实证主义法学派法治观的窠臼,将法治仅仅局限于国家正式制定的、具有韦伯所谓的形式理性特征的国家法,局限于国家法一元主义。
从此,国家法、立法乃至法律移植在法治理论和实践中占据了核心的主导地位。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强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强调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相统一并将党的领导看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坚持人民群众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个环节中的积极参与,则是对社会主义政法传统的发扬光大。而更多的政治和社会生活领域,还是靠政策、制度等多元主义的法治模式来进行调整。
然而,这种过度强调国家法一元论法治观也带来诸多问题。其二,明确了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多元主义的法治观。这个吊诡的现象恰恰是由于国家法一元主义对道德空间的挤压。其一,政党法治国之所以区别于行政法治国就在于中国的社会制度和政党体制与西方的社会制度和政党体制根本不同。
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78-134。从商周时代经过春秋战国到秦汉时代,形成了中国文明所建构的天下大一统秩序,在经历佛教和异族统治的影响后,逐渐形成了儒释道互补的格局,共同奠定了古典中国文明秩序的核心价值。
因此,新中国成立后,在法治方面首先废除了国民党的旧法统,即《六法全书》。2.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传统:法律多元主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从一开始就秉持一种多元主义的法治理念
第三,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中华法系一直存有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明德慎罚思想肇始于西周时期,简言之,明德就是倡导敬德、重德、保民、惠民,慎罚就是主张刑罚得中、避免滥刑,强调重视道德教化,实施德教德治,刑罚适中宽缓。(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也是对中华法系中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治理思想的升华和发展。中国古代司法也蕴含着一刑思想,个人的功过、道德品性不能影响定罪量刑。
贯彻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其基础性措施是厚民生,同时重视教化百姓,使百姓明人伦。(四)坚持观俗立法在大一统立法体制之下,中华法系同时注意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了观俗立法、因地制宜的治理方式,以实现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
老有所终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延续至今的中华民族大同梦。富民教民的举措,奠基于孔子回答冉有关于如何治理国家的对话中。
精准落实宽严相济,要根据犯罪性质和具体情况,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三)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确保社会稳定、和谐有序是中华法制文明的价值追求。
这也是历代统治者在治国理政过程中贯彻民本理念的基本路径。调解制度延续至今并实现创造性转化的深层原因,是人们对于调解制度的核心理念——和谐的认同,这也正是新时代枫桥经验能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的原因,它蕴藏着平安和谐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五) 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断丰富完善,是我国在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期实践中积累经验的总结,更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继承、发展与完善。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中,具体落实以人民为中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中华法系既融哲学、法律、道德、政治、伦理于一体,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将构建理想的伦理礼治秩序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又推崇自然和谐理念与天人合一思想,寻求自然和社会的秩序与和谐。观俗立法不仅仅停留在理念和思想层面,还直接反映在立法和执法实践中,都是中华法系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政治立场,也是传统民本理念的创造性转化。早在西周时期就要求惟察惟法,防止官吏在司法活动中枉法裁判。
诉讼与无讼,看似矛盾,实则是中华法系的智慧所在。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
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研究和总结中华法系的精神内核和治理智慧,深入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而推动中华法系在新时代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从现实层面,中华法系同样重视和发挥诉讼在治国理政中的积极作用,注重司法人员选任,规范诉讼相关程序,形成了程序完备的司法制度体系。从司法适用是否平等角度看,中华法系蕴含的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源远流长。第一,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参与法治建设,确保法治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的实践,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源源不断的内在动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必须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讼与和谐成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根本价值取向。
礼与刑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本身虽有所不同,但二者最终都统一于治国理政的具体实践。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在传统中国并不仅仅是一句宣教式口号,还落实在具体治国理政实践之中,具体可用富之教之四字概括。
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唐律疏议》是代表性的法典,清末以后中华法系影响日渐衰微。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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